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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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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温州市鞋革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行业组织协调与管理,特成立温州市鞋革工业协会。本协会全称:温州市鞋革工业协会(下文简称:协会),英文名称:Wenzhou shoe lc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WS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以温州市已形成的鞋革工业生产、经营实体,包括鞋革、皮鞋、箱包、皮件、皮制用品、毛皮及其制品,以及鞋革化工材料、鞋革机械、鞋革用五金、鞋用材料等为基础,由企业(生产、经营)、事业(社团、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区域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企业发展为己任,以行业发展为目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温州市鞋革行业服务,推动温州市鞋革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部门为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上接受其的指导。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做好行业有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政府部门指导和行业的支持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单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温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计划、出口规划、科技教育发展等)的建议草案;

2. 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技术政策,提出行业发展产业政策的建议;

3. 推行企业间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调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材料供应及产品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4. 开展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活动,实施品牌战略,做好真皮标志实施工作;

5.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引进人才,提高企业素质,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6. 开展多方位的咨询服务,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开展职称评定,出版协会会刊;

7. 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8. 发展同外部地区(国际、国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跨地区的经济、技术、企业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9. 举办国内外专业展览,促进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和贸易;

10. 提出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规划建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工作;

11. 提供行业引进项目审查意见;

12.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 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协调行业关系;

14. 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发展行业标准,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和检验;

15.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性事业的活动,以及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1、    凡本行业内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填写“温州鞋革工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应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2、    本区内合法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入会,填写“温州鞋革工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3、    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填写“温州鞋革工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2.    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三章第七条2、3款规定的除外);

    2.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理事)大会。会员(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5.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最多任期二届;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理事)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向会员(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除名;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中推举产生,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中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或大会直选。设立理事长工作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2、3、4、5、6、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与理事会同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理事)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专职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经副理事长会议通过后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2.    检查会员(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决定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受常务理事会授权,批准会员入会;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协会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逐步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3年4月16日第四届协会会员(理事)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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